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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企业从事境外矿业投资贷款将给予贴息

时间:2012-07-20 星期五 来源:中华铜业网 作者:管理员 http://www.copper365.com


财政部网站19日公告称,为支持我国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财政部和商务部将继续对我国企业从事境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和对外劳务合作等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予以支持。对我国企业从事境外投资,境外农、林、渔、矿业合作,对外承包工程,对外设计咨询 ,用于项目经营的一年以上(含一年)的贷款给予贴息。贷款可从境内银行取得,也可由我国企业在境外设立的控股企业从我国银行在境外的分支机构取得;特许经营类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贷款可由境外项目公司从境内银行取得,也可从我国银行在境外的分支机构取得。
  公告显示,2012年重点支持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包括我国企业以直接投资实施的境外研发中心项目、装备制造业项目;进入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实施的项目;境外农、林、渔、矿业合作项目。境外矿业合作指我国企业通过在境外投资设立企业或直接以购买矿权、产能投资、专项经营许可、资源偿付等方式,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加工等经营活动。

财政部通知全文如下:


关于做好2012年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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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企[2012]1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商务局,各驻外经济商务机构,各中央管理企业:
  为支持我国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5]255号,以下简称《办法》),继续对我国企业从事境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和对外劳务合作等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予以支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包括内容
  (一)境外投资。
  指在我国依法设立的企业(以下简称我国企业)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外设立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二)境外农、林、渔和矿业合作。
  境外农业合作是指我国企业通过开办企业、购买或租赁土地等方式在境外开展的农作物与经济作物种植、畜牧养殖、农产品加工、销售等方面的经营活动。
  境外林业合作是指我国企业通过签订合同(协议)、购买林权或采伐许可证、兴办企业等方式在境外开展的林木种植、采伐、更新及木材加工、回运等方面的经营活动。
  境外渔业合作是指我国企业通过签订合同(协议)、购买捕捞许可、开办企业、派出渔船等方式,在境外从事的渔业捕捞、养殖、加工、销售及相关产业的开发等方面的经营活动。
  境外矿业合作是指我国企业通过在境外投资设立企业或直接以购买矿权、产能投资、专项经营许可、资源偿付等方式,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加工等经营活动。
  (三)对外承包工程。
  指我国企业或者其他单位承包境外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招标、造价、采购、施工、安装、调试、运营、管理等活动。
  (四)对外劳务合作。
  指经商务部批准的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与国(境)外允许招收或雇用外籍劳务人员的公司、中介机构或私人雇主签订合同,并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有组织地招聘、选拔、派遣我国公民到国(境)外为外方雇主提供劳务服务并进行管理的经济活动。

  二、2012年重点支持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
  (一)我国企业以直接投资实施的境外研发中心项目、装备制造业项目;进入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实施的项目;境外农、林、渔、矿业合作项目。
  装备制造业包括: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目录》行业大类代码c35-c42)。
  (二)我国企业实施的特许经营类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使用中国工程技术标准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和以人民币计价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
  特许经营类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包括:BOT(建设-运营-转让)及其衍生方式(BOOT建设-拥有-经营-移交、BOO建设-拥有-经营、BT建设-移交、TOT移交-经营-移交)和PPP(公共、私营领域合作)项目。

  三、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支持的内容及标准
  (一)直接补助。
  1.前期费用。
  前期费用是指我国企业为从事境外投资(不包括国内企业之间转让既有境外投资权益)、境外农、林、渔、矿业合作,在项目所在国注册(登记)、购买资源权证之前,或对外承包工程签订合同(协议)之前,为获得项目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法律、技术及商务咨询费。
  指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机构为项目提供法律、技术、商务和投融资咨询服务所发生的支出。
  (2)勘测、调查费。
  —项目勘察费(不包括油气、矿产资源勘探费)、论证费和规划费;
  —渔业资源探捕费:购买探捕仪器设备费、代理费、船舶注册费。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安全评估报告编制费。
  指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预可研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安全评估报告所发生的支出。
  (4)购买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等资料费。
  购买项目(资源)勘察许可证、捕捞许可证、标书、技术资料、软件等所发生的支出。
  (5)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等资料翻译费。
  指委托专业机构或人员翻译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等资料所发生的支出。
  支持标准:专项资金对不超过项目中方投资额或合同额15%的前期费用给予支持,一个项目只能享受一次支持。增资项目不予支持。
  2.资源回运运保费。
  我国企业开展境外资源开发将其所获权益产量以内的农业(包括大豆、玉米、小麦、天然橡胶、棕榈油、棉花、木薯)、林业(原木、锯材、板材)、渔业和矿业(包括铁、铜、铝、铬、铅、镍、锌、钾、铀)等合作产品运回国内,对从境外起运地至国内口岸间的运保费,按企业实际支付费用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计算运保费的资源产品进口数量以海关统计数据为准。
  企业实施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换回的,不超过与外方签署的开发投资合作协议合同总金额的资源产品运回国内,对从境外起运地至国内口岸间的运保费给予补助(享受补助的回运资源种类比照上述境外农、林、渔、矿合作项目执行)。
  3.“走出去”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对在境外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的企业为其在外工作的中方人员,向保险机构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的一定比例予以补助。
  4.境外突发事件处置费用。
  境外突发事件指从事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的企业派出的人员因恐怖、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发生伤亡等紧急事件。相关处置费用包括企业赴境外处理突发事件工作人员的护照、签证、国际旅费和临时出国费用,补助标准参照《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的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1]73号)执行。
  5.外派劳务人员的适应性培训费用。
  对开展对外劳务人员适应性培训的企业,根据实际培训并派出人数,给予一定数额的补助。
  6.企业投保海外投资保险的保费。
  对企业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业务投保海外投资保险的保费给予一定比例的资助。
  直接补助费用比例原则上不超过申请企业实际支付费用的50%。
  (二)贷款贴息。
  对我国企业从事境外投资,境外农、林、渔、矿业合作,对外承包工程,对外设计咨询 ,用于项目经营的一年以上(含一年)的贷款给予贴息。贷款可从境内银行取得,也可由我国企业在境外设立的控股企业从我国银行在境外的分支机构取得;特许经营类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贷款可由境外项目公司从境内银行取得,也可从我国银行在境外的分支机构取得。
  人民币贷款贴息率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执行的基准利率,实际利率低于基准利率的,不超过实际利率;外币贷款年贴息率不超过3%,实际利率低于3%的,不超过实际利率。
  已累计3年享受专项资金贴息的项目,不再给予支持。

  四、申请企业和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一)申请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已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核准或备案)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资格的批准文件;
  3.近5年来无违法违规行为;
  4.在本通知规定的申报截止日前,已缴回拖欠的应缴还财政资金借款本金;
  5.按照《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商合发[2010]520号)、《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制度》、《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统计制度》(商合发[2010]519号)规定,向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主管部门报送所开展业务的统计资料。
  (二)申请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登记或备案;
  2.在项目所在国依法注册、登记或备案,项目依法生效;
  3.项目金额标准:
  (1)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合同金额不低于5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且单笔贷款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
  (2)境外投资及境外林、渔、矿项目中方投资额不低于1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且单笔贷款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
  (3)境外农业合作、境外研发中心中方投资额、对外设计咨询项目合同金额不低于5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且单笔贷款金额不低于15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
  4.项目适用时间:
  (1)申请前期费用的项目,新设类项目的境外注册(登记)时间、并购类项目和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合同生效时间、对外设计咨询项目的合同(协议)签订时间、境外农、林、渔、矿业合作项目的境外注册、协议(合同)签订、取得资源权证、捕鱼许可证或租赁土地时间在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
  (2)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其项目合同和贷款合同在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正在执行,并在本通知规定的申报截止日前已支付此期间利息;
  (3)申请资源回运费用补助和“走出去”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助的项目,其项目合同(协议)在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正在执行,并在此期间内运回的权益内资源产品(以海关报关单为准);
  (4)申请境外突发事件处置费用补助的项目,突发事件在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并且项目合同(协议)在此期间正在执行;
  (5)申请外派劳务人员培训直接补助的项目,在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实际派出劳务人员。
  (6)申请海外投资保险保费资助的项目,其项目在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正在执行,实际保费在上述时间内发生并支付。

  五、申报及资金拨付程序
  (一)中央企业
  1.中央企业通过其集团(总)公司汇总申报材料(包括要求提供的电子版表格),申报材料须严格按照2012年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及说明(附件1、2)的有关要求提供。
  2.资金申请文件、申报项目初审意见汇总表(附件11)由中央企业集团一式二份分别报送财政部(企业司)和商务部(合作司),其余材料一式一份报送商务部(合作司),以上文件电子版均发送到指定邮箱hzcj@mofcom.gov.cn。报送截至时间2012年7月31日,申报截止日之后将不予受理。
  3.财政部、商务部委托中介机构对中央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确定支持项目、金额并根据国库管理制度规定将专项资金拨付到中央企业。
  4.中央企业收到专项资金后,应在10日内将资金到位时间、额度以及账务处理等信息以书面形式向财政部(企业司)反馈。
  (二)地方企业
  1.财政部、商务部将资金按因素法切块下达省级财政主管部门。
  2.省级财政、商务主管部门根据本通知规定的重点支持业务、支持内容和标准、申请企业和项目应具备的条件等制定本地区企业报送材料的具体要求及项目支持比例,并负责本地区专项资金项目的评审工作。
  3. 省级财政、商务主管部门可根据资金管理工作需要,在资金中列支相关管理性支出,用于项目评审、监督检查等,提取比例不超过本地区资金总额的3%,并严格控制,厉行节约。
  4.省级财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库管理制度规定将专项资金拨付到地方企业。
  5.省级财政和商务主管部门应于每年3月底之前将上年度资金安排使用情况报财政部、商务部,资金使用情况将计入下年度资金分配因素。
  6. 地方企业收到专项资金后,应在10日内将资金到位时间、额度以及账务处理等信息以书面形式向省级财政主管部门反馈。
  (三)当年已获得相同性质的其他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申请本年度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支持。
  (四)各地财政、商务主管部门,中央企业集团(总)公司要切实履行责任,认真审核上报材料,确保材料完整、真实、准确。企业申请材料要按相关规定妥善保管,以备核查。财政部、商务部将随机抽取相关资料的原件进行审核。


  财政部 商务部
  二0一二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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